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中**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瑞复合风管制作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中签字的刘*无权代表被告,被告对内容不认可,该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该合同生效条件须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而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盖章,故该合同未生效,管辖权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1月7日,原告与“刘*”(音)签订中瑞复合风管制作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在供方处签名盖章,需方处有“刘*”签名,但未有被告盖章。虽合同中有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若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中亦约定本合同签名盖章后即为生效,但被告未盖章。而原告未提供“刘*”系被告单位的人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代表被告或有被告授权的证据。虽原告实际施工,但并不能证明约定管辖系被告的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不能成立。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经营地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省**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