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石雕厂诉被告浙江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石雕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杭**石雕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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