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兴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翁*兴撤回对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免后收取120元,由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