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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安徽**工程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工程公司、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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