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杭**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华**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万元、案件受理费134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00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华**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横山村宅前祝家地1幢和2幢的工业房地产和位于桐庐县江南开发区乔林头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桐庐**牛山坞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处置完毕,因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仅提取案件受理费134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华**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执民字第49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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