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庐**限公司与桐**甘薯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绿鑫甘薯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杭**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绿鑫甘薯专业合作社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60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24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自行和解达成由被执行人桐庐**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的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72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桐庐绿鑫甘薯专业合作社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绿鑫甘薯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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