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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