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双方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