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张**(2014)甬余执民字第33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外出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