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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铁权与东方**限公司、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铁权与被告东**限公司、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铁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楼铁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铁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楼铁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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