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黄可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黄**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工程款30000元,被执行人当庭履行5000元,同年6月底归还5000元,7月底归还10000元,8月底归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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