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第二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赵**与余姚市**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任**与余姚市**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茹**、章**与宁波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波冠**限公司与宁波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凯**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余姚市佳和不锈钢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姚**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银权、宁波浙**限公司与宁波浙**限公司、宁波市**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姚**有限公司与浙江沪**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