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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有限公司与浙江沪**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沪**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沪杭甬**宁波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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