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台盛世**有限公司与陈**、浙江**工程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浙江**工程公司、浙江**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第三人浙江**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宁波**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第三人浙江**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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