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浙江**工程公司、浙江**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第三人浙江**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宁波**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台盛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第三人浙江**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