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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3元,减半收取970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0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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