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余姚**限公司与杭州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3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甬余执民字第3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