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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任**与任**、宁波中**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兴诉被告任新祥、宁波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苗*兴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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