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赵**(2014)甬余执民字第38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