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里控股**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