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银权、宁波浙**限公司与宁波浙**限公司、宁波市**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宁波市**程有限公司、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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