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诉被告余姚市佳和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佳和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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