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宁波市佳和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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