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限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余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凯**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赵**与余姚市**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任**与余姚市**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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