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和达市政**限公司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和达市政**限公司诉被告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和达市政**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达市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10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原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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