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王*、建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杜**与吴相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吴善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建德市**民委员会、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王*、建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南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德市**有限公司与建德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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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浙江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甬港**限公司与甬港**限公司、龙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