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张**等与徐**、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张**与被告徐**、陈**、黄**、陈**、张**、张*、张**、徐**、徐**、毛**、徐**、陈**、张**、毛**、林**、徐**、陈**、张**、胡**、陈**、张**、陈**、毛如意、陈**、徐**、徐**、陈**、潘**、徐**、张*、陈**、陈**、张**、徐**、陈**、张**、周**、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张**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6572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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