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颐**有限公司与宁波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上**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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