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元建**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龙元建**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元建**限公司应付进度款85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860元,由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负担。义务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龙元建**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名**限公司、光耀**公司在惠州的530多套房屋,17宗土地、光**团在光耀**公司的100%的股权,以及光耀**公司在深圳福田中心区福田中路的6套,但以上财产均由于已被广东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且无抵押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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