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象山县**有限公司与宁波神**有限公司车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8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00元、诉讼费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600元、诉讼费7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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