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元建**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元**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龙元**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诉讼费36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诉讼费365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爵溪镇新建路东侧2幢的房地产,该房地产是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被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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