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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镇与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郑*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53217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39元。2014年9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3217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3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在进行企业重组,财产暂不宜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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