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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解放军92815部队、黑龙江宇林**象山分公司与黑龙江宇林**象山分公司、黑龙江**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解放军92815部队与被告黑龙江**限责任公司象山分公司、黑龙江**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解放军92815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中**解放军92815部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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