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沈**、陈**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原告许**、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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