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嘉**限公司与威捷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限公司诉被告威捷熨烫设备(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威捷熨烫设备(浙**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2元、财产保全费4395元,合计10077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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