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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