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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江苏广**限公司、阿拉**技术局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初字第2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杨**不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条款无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甲方为江苏广**限公司与乙方为杨**签订的《劳务主体分包合同》中第十三条载明:此协议未详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该约定不明确,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初字第2060号民事裁定;

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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