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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上诉人阮**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阮**、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阮**负担5900元,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负担5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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