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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限公司与江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缴上诉费未获准许,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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