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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