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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义乌市稠**民委员会、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市稠**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乌市稠**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夏*,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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