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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中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元,依法减半收取2397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954元,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负担14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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