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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姚*、卜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姚*、卜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涟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申请再审称:原审对谁是真正的承包人与施工人没有查清,认定被申请人姚*向卜**支付25.8万元属于履行了工程款义务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3)涟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卜**系亲戚,被申请人姚*与卜**为朋友。被申请人姚*系涟城镇军民中心村63号楼木工模板工程发包人,被申请人姚*与卜**商定该楼木工模板工程价格,姚*与卜**之间形成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关系。之后,卜**将该信息告诉再审申请人韩**,韩**与卜**之间就谁是63号楼木工模板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约定不明确。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姚*与卜**对63号楼木工模板工程进行结算,姚*以63号楼401室房屋折抵工程款20万元,又给付卜**58000元。被申请人姚*已经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审申请人韩**再要求被申请人姚*给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韩**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书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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