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限公司与金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华**限公司与被执行**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4210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26元。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已被永康市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金*执民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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