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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