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金华**用品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盛根寿与被执行人金华**用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2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投资人沈**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在建厂房、账户已采取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金*执民字第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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