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里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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