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泰声**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果树良种推广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泰声**金华分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泰声**金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泰声**金华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司金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