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