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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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