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博建设**公司与被告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晟博建设**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晟博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晟博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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