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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限公司与义乌市**有限公司、楼宗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楼宗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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