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义**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楼宗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